环保主管部门未审查环保措施的『施工可行性』,法院判决撤销环评批复!
四、何某胜等6人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生态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如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需要永久性利用他人物权的,除了要审查环保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外,还应考虑施工可行性。
如不具备施工可行性,则表明该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
【案情及裁判】
原告:何某胜等6人。
被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人: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建公司”)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以下简称“禅城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审批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等资料,申请对《报告表》予以审批。禅城生态环境分局经公示、听证后,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雾岗路(季华路)跨线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予以批准。何某胜等6人居住的房屋与拟建设的跨线桥相邻,建设单位拟在与跨线桥相邻的住房窗户上加装隔音窗以使噪声达到环保标准。何金胜等6人对《批复》不服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批复》。何某胜等6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批复》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报告表》认为通过在居民楼窗户上加装隔音窗可使室内噪声达标,但该《报告表》未明确不同噪声敏感点需要加装隔音窗的等级,无法说服环境敏感点的居民相信环保措施在技术上可行,且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其住宅上加装隔音窗。
因隔音窗属于环保设备,必须依附于现有房屋之上才能发挥降噪功能,而何某胜等6人作为噪音敏感点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建设单位在其房屋上加装隔音窗,如其拒绝加装环保设备,将必然导致《报告表》设计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故生态主管部门依法不应对《报告表》予以批准。
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作出涉案《批复》以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复议予以维持,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一并予以撤销。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上诉称不同意安装隔音窗的意见仅是少数人意见,属于个人权利的滥用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但该局并未提交多数居民同意加装隔音窗的证据,且加装隔音窗确实会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影响居住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涉案跨线桥工程尚处于筹备阶段,在沿线部分居民反对现有方案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方案,争取附近单位与居民的理解与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新建高架桥缓解交通拥堵属于便民、利民工程,但该工程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属于生态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环评文件时应考虑的法定条件。本案建设单位拟采取的作为污染防治措施的隔音窗的施工和使用必须永久性借助于周边居民房屋,如物权人反对,则隔音窗无法实际安装。
法院要求生态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除要审查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外,还应考虑施工可行性,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广东法院网